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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海南法院判令企业向投资者返还“矿机”货款

发布时间:2023-11-18 02:25        作者:小编

  天博天博中新网海口11月16日电(吴罗南)卿某与海南某公司就购买专用“矿机”进行“挖矿”活动签订相关协议,因约定项目未能如期上线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即令某公司返还卿某购买“矿机”的货款。

  据介绍,2021年6月,原告卿某与被告海南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卿某向某公司购买服务器3台进行虚拟挖矿作业,协议金额为121500元;支付全部货款之日起满一年后,如因项目仍未如期上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订单总金额无息退款。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卿某将其拥有的服务器置于某公司运营环境,某公司为卿某的服务器提供运行场地、电力配套、宽带网络配套、安全监控服务器管理、技术服务及设备运维等托管服务,收取实际挖矿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以上服务费用。

  后因相关项目未能如期上线,某公司向卿某转账支付“设备退款”10000元。卿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11500元;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海南某公司向原告卿某返还111500元;驳回原告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海南某公司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因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挖矿”行为系风险投资活动,在“挖矿”过程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即卿某的合同目的是通过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获取高额利润,该部分利润应属卿某自行承担的风险;而作为为卿某提供托管维护工作的某公司,明知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会衍生突出风险且系一种投机性工具,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仍愿意投入资金购买设备、租赁场地负担托管费用等,该部分损失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故一审判决某公司退还卿泉支付的剩余货款(本金)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某公司上诉主张应以设备购买费用、租金等款项抵扣卿某支付的剩余货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