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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一人天博被抓!已移送公安

发布时间:2023-12-14 15:55        作者:小编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灵溪镇浦亭石聚村一处非法窝点开展火速连夜排查,

  查封涉案设备和暂扣涉案物品,因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本刑事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该非法窝点主要从事废塑料(废油墨桶、废胶水桶等)破碎加工生产项目,简易棚搭建,设备落后、工艺简单、污染严重,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含重金属超标有毒废水。天博生产加工过程产生主要污染物为冲洗废水及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地面水沟径流直接向旁边的杂地水坑(渗坑)排放。

  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采水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铜均超标,但是含有的重金属总铜浓度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总铜浓度为0.5mg/L。

  总铜污染因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三项: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当事人涉嫌以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下一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将充分利用群众监督机制,天博畅通信访投诉线索渠道,继续加大非法污染窝点查处力度,特别是针对涉刑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